通知公告
《蕪湖市概念驗證中心和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蕪湖市概念驗證中心和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蕪湖市概念驗證中心和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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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guī)范蕪湖市概念驗證中心(以下簡稱驗證中心)和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以下簡稱中試基地)建設發(fā)展,加快推動科技成果在市內轉化落地,依據《安徽省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建設指引(試行)》《蕪湖市深化科技創(chuàng)新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體系建設行動實施方案(試行)》等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驗證中心是指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和企業(yè),為實驗階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技術概念驗證、商業(yè)開發(fā)等服務,加速創(chuàng)新鏈與產業(yè)鏈融合的新型載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試基地是助推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平臺,依托具有行業(yè)優(yōu)勢和公共服務功能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和企業(yè),面向社會提供科技成果熟化、二次開發(fā)、工程化、工藝化等中試服務的產業(yè)化開放型載體,主要功能包括提供產品性能、質量檢測等技術咨詢服務;對現有產品或技術的結構、性能、工藝進行重大改進,進行中間試驗和小批量試生產服務;推動先進科技成果在蕪就地轉化產業(yè)化;擴大試驗設備、裝置和儀器等開放度,提升大型儀器使用效益。
第四條 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的發(fā)展方向須符合我市產業(yè)發(fā)展導向,重點支持我市十大新興產業(yè)25個優(yōu)勢細分領域的概念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建設。
第五條 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分為擬投資建設和擬申報認定兩類。其中擬投資建設類是暫不具備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認定條件,尚在謀劃推進過程,需經一段時間建設的平臺。擬申報認定類是已具備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認定條件,能正常提供概念驗證和中試服務的平臺。
第六條 市科技局負責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認定、指導、評價等管理工作。各縣市區(qū)科技局、開發(fā)區(qū)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所在地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的培育、申報、監(jiān)督等管理工作。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建設和運營單位按屬地管理原則,嚴格落實安全、環(huán)保、保密等主體責任。
第二章 認定管理
第七條 驗證中心申報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報主體必須是注冊地、辦公場所、科研場所等在本市且正常經營滿一年,具備運營管理體系和概念驗證服務機制的獨立法人資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和企業(yè)。
2.擁有提供概念驗證服務所需的固定場所、儀器設備等較為完善的驗證條件,用房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設備原值應當不低于300萬元。概念驗證中心應配備自有種子資金(基金)或合作的轉化基金,其規(guī)模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3.擁有穩(wěn)定、專業(yè)的人才隊伍,從事概念驗證項目服務的技術團隊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專職服務人員不少于5人。具有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不低于技術團隊人員總人數的50%。建立由學術界、產業(yè)界和投資界專家組成的概念驗證服務遴選顧問專家團隊,總人數不少于5人。
4.具有概念驗證服務的相關經驗,建立概念驗證項目庫,累計入庫項目數量不少于20個,累計至少成功實現5項成果的樣品化、產品化,其中不相隸屬或無關聯關系的驗證服務項目不少于1個。
5.具有良好信用記錄,具備必需的安全、環(huán)保設施裝備,近兩年內未發(fā)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或嚴重環(huán)境違法行為,生產環(huán)境和工藝流程軟硬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標準要求。
第八條 中試基地申報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報主體必須是注冊地、辦公場所、科研場所等在本市且正常經營滿一年,具備自主籌措運營資金能力的獨立法人資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和企業(yè)。
2.擁有提供中試服務所需的固定場所、儀器設備等較為完善的中試研究開發(fā)與試驗條件,用房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設備原值應當不低于300萬元。
3.擁有穩(wěn)定、專業(yè)的人才隊伍,從事中試服務的技術團隊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不低于技術團隊人員總人數的50%。建立由學術界、產業(yè)界和投資界專家組成的中試項目遴選顧問專家團隊,總人數不少于5人。
4.具有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經驗,有規(guī)范的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及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行業(yè)主管部門要求規(guī)范服務行為,制定保護入駐中試基地中試產品知識產權和商業(yè)秘密的相關措施及制度。建立中試項目庫,累計入庫項目數量不少于20個,其中不相隸屬或無關聯關系的中試服務項目不少于5個,鼓勵獲得國家、省和市財政資金立項支持并通過驗收的重點研發(fā)計劃項目、技術攻關項目優(yōu)先進入中試項目庫。
5.具有良好信用記錄,具備必需的安全、環(huán)保設施裝備,近兩年內未發(fā)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或嚴重環(huán)境違法行為,生產環(huán)境和工藝流程軟硬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申報認定程序:
(一)擬投資建設類認定程序如下
1.市科技局發(fā)布申報通知。
2.根據通知要求,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申報主體編制蕪湖市概念驗證中心(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認定申請書(擬投資建設類),準備相關支撐材料,提交所在地縣區(qū)科技部門。
3.縣區(qū)科技部門負責對轄區(qū)內申報認定的驗證中心、中試基地運營主體進行信用核查,組織開展材料初審和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擇優(yōu)推薦到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負責對縣區(qū)科技部門推薦的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申報材料及其信用記錄進行審核,經研究并公示無異議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納入擬投資建設類認定管理。
5.批準的擬投資建設類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需在納入認定管理2個月內編制建設計劃任務書,并在所在地縣區(qū)科技部門指導下組織專家論證形成論證意見。所在地縣區(qū)科技部門對建設計劃任務書進行審核后,向市科技局報備。
6.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期滿或建設任務完成后,由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運營主體提出驗收申請和相關材料,經所在地縣區(qū)科技部門審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工作。
7.驗收結果提交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研究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對通過的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正式納入認定管理,有效期三年。對不通過的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不再納入認定管理序列。
(二)擬申報認定類認定程序如下
1.市科技局發(fā)布申報通知。
2.根據通知要求,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申報主體編制蕪湖市概念驗證中心(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認定申請書(擬申報認定類),準備相關支撐材料,提交所在地縣區(qū)科技部門。
3.縣區(qū)科技部門負責對轄區(qū)內申報認定的驗證中心、中試基地運營主體進行信用核查,組織開展材料初審和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擇優(yōu)推薦到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負責對縣區(qū)科技部門推薦的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申報材料及其信用記錄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評審,經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研究及公示無異議后,對通過的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正式納入認定管理,有效期三年。對不通過的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不納入認定管理序列。
第十條 對綜合性、高水平、有望突破我市產業(yè)發(fā)展“卡脖子”的驗證中心、中試基地,可按照“成熟一個,備案一個,注重質量,追求實效”的原則,單獨申報認定。
第三章 考核服務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每年對獲得認定的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實行復審,復審工作由市科技局發(fā)布通知,按上述認定條件和驗收程序進行,復審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復審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進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撤銷驗證中心、中試基地稱號。整改期內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無故不參加復審的撤銷驗證中心、中試基地稱號。
第十二條 獲得稱號的驗證中心、中試基地,發(fā)生研究方向改變、分立、合并、更名、撤銷等重大事項變化的,應在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請所在地縣區(qū)科技部門審核,經縣區(qū)科技部門審核后,認定具備驗證中心、中試基地服務能力的,向市科技局報備。已不再具備對外服務能力或與認定內容差異較大的,報市科技局予以撤銷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資格。
第十三條 對建設期內驗證中心、中試基地,其運營主體在申報市級科技項目時,不受有無科技創(chuàng)新平臺條件限制。對正式納入認定管理的驗證中心、中試基地,依據《蕪湖市深化科技創(chuàng)新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體系建設行動實施方案(試行)》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如遇《蕪湖市深化科技創(chuàng)新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體系建設行動實施方案(試行)》等上位政策調整,本辦法有關條款將予以相應調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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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guī)范蕪湖市概念驗證中心(以下簡稱驗證中心)和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以下簡稱中試基地)建設發(fā)展,加快推動科技成果在市內轉化落地,依據《安徽省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建設指引(試行)》《蕪湖市深化科技創(chuàng)新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體系建設行動實施方案(試行)》等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驗證中心是指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和企業(yè),為實驗階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技術概念驗證、商業(yè)開發(fā)等服務,加速創(chuàng)新鏈與產業(yè)鏈融合的新型載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試基地是助推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平臺,依托具有行業(yè)優(yōu)勢和公共服務功能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和企業(yè),面向社會提供科技成果熟化、二次開發(fā)、工程化、工藝化等中試服務的產業(yè)化開放型載體,主要功能包括提供產品性能、質量檢測等技術咨詢服務;對現有產品或技術的結構、性能、工藝進行重大改進,進行中間試驗和小批量試生產服務;推動先進科技成果在蕪就地轉化產業(yè)化;擴大試驗設備、裝置和儀器等開放度,提升大型儀器使用效益。
第四條 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的發(fā)展方向須符合我市產業(yè)發(fā)展導向,重點支持我市十大新興產業(yè)25個優(yōu)勢細分領域的概念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建設。
第五條 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分為擬投資建設和擬申報認定兩類。其中擬投資建設類是暫不具備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認定條件,尚在謀劃推進過程,需經一段時間建設的平臺。擬申報認定類是已具備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認定條件,能正常提供概念驗證和中試服務的平臺。
第六條 市科技局負責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認定、指導、評價等管理工作。各縣市區(qū)科技局、開發(fā)區(qū)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所在地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的培育、申報、監(jiān)督等管理工作。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建設和運營單位按屬地管理原則,嚴格落實安全、環(huán)保、保密等主體責任。
第二章 認定管理
第七條 驗證中心申報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報主體必須是注冊地、辦公場所、科研場所等在本市且正常經營滿一年,具備運營管理體系和概念驗證服務機制的獨立法人資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和企業(yè)。
2.擁有提供概念驗證服務所需的固定場所、儀器設備等較為完善的驗證條件,用房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設備原值應當不低于300萬元。概念驗證中心應配備自有種子資金(基金)或合作的轉化基金,其規(guī)模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3.擁有穩(wěn)定、專業(yè)的人才隊伍,從事概念驗證項目服務的技術團隊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專職服務人員不少于5人。具有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不低于技術團隊人員總人數的50%。建立由學術界、產業(yè)界和投資界專家組成的概念驗證服務遴選顧問專家團隊,總人數不少于5人。
4.具有概念驗證服務的相關經驗,建立概念驗證項目庫,累計入庫項目數量不少于20個,累計至少成功實現5項成果的樣品化、產品化,其中不相隸屬或無關聯關系的驗證服務項目不少于1個。
5.具有良好信用記錄,具備必需的安全、環(huán)保設施裝備,近兩年內未發(fā)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或嚴重環(huán)境違法行為,生產環(huán)境和工藝流程軟硬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標準要求。
第八條 中試基地申報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報主體必須是注冊地、辦公場所、科研場所等在本市且正常經營滿一年,具備自主籌措運營資金能力的獨立法人資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和企業(yè)。
2.擁有提供中試服務所需的固定場所、儀器設備等較為完善的中試研究開發(fā)與試驗條件,用房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設備原值應當不低于300萬元。
3.擁有穩(wěn)定、專業(yè)的人才隊伍,從事中試服務的技術團隊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不低于技術團隊人員總人數的50%。建立由學術界、產業(yè)界和投資界專家組成的中試項目遴選顧問專家團隊,總人數不少于5人。
4.具有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經驗,有規(guī)范的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及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行業(yè)主管部門要求規(guī)范服務行為,制定保護入駐中試基地中試產品知識產權和商業(yè)秘密的相關措施及制度。建立中試項目庫,累計入庫項目數量不少于20個,其中不相隸屬或無關聯關系的中試服務項目不少于5個,鼓勵獲得國家、省和市財政資金立項支持并通過驗收的重點研發(fā)計劃項目、技術攻關項目優(yōu)先進入中試項目庫。
5.具有良好信用記錄,具備必需的安全、環(huán)保設施裝備,近兩年內未發(fā)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或嚴重環(huán)境違法行為,生產環(huán)境和工藝流程軟硬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申報認定程序:
(一)擬投資建設類認定程序如下
1.市科技局發(fā)布申報通知。
2.根據通知要求,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申報主體編制蕪湖市概念驗證中心(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認定申請書(擬投資建設類),準備相關支撐材料,提交所在地縣區(qū)科技部門。
3.縣區(qū)科技部門負責對轄區(qū)內申報認定的驗證中心、中試基地運營主體進行信用核查,組織開展材料初審和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擇優(yōu)推薦到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負責對縣區(qū)科技部門推薦的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申報材料及其信用記錄進行審核,經研究并公示無異議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納入擬投資建設類認定管理。
5.批準的擬投資建設類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需在納入認定管理2個月內編制建設計劃任務書,并在所在地縣區(qū)科技部門指導下組織專家論證形成論證意見。所在地縣區(qū)科技部門對建設計劃任務書進行審核后,向市科技局報備。
6.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期滿或建設任務完成后,由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運營主體提出驗收申請和相關材料,經所在地縣區(qū)科技部門審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工作。
7.驗收結果提交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研究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對通過的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正式納入認定管理,有效期三年。對不通過的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不再納入認定管理序列。
(二)擬申報認定類認定程序如下
1.市科技局發(fā)布申報通知。
2.根據通知要求,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申報主體編制蕪湖市概念驗證中心(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認定申請書(擬申報認定類),準備相關支撐材料,提交所在地縣區(qū)科技部門。
3.縣區(qū)科技部門負責對轄區(qū)內申報認定的驗證中心、中試基地運營主體進行信用核查,組織開展材料初審和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擇優(yōu)推薦到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負責對縣區(qū)科技部門推薦的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申報材料及其信用記錄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評審,經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研究及公示無異議后,對通過的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正式納入認定管理,有效期三年。對不通過的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不納入認定管理序列。
第十條 對綜合性、高水平、有望突破我市產業(yè)發(fā)展“卡脖子”的驗證中心、中試基地,可按照“成熟一個,備案一個,注重質量,追求實效”的原則,單獨申報認定。
第三章 考核服務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每年對獲得認定的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實行復審,復審工作由市科技局發(fā)布通知,按上述認定條件和驗收程序進行,復審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復審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進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撤銷驗證中心、中試基地稱號。整改期內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無故不參加復審的撤銷驗證中心、中試基地稱號。
第十二條 獲得稱號的驗證中心、中試基地,發(fā)生研究方向改變、分立、合并、更名、撤銷等重大事項變化的,應在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請所在地縣區(qū)科技部門審核,經縣區(qū)科技部門審核后,認定具備驗證中心、中試基地服務能力的,向市科技局報備。已不再具備對外服務能力或與認定內容差異較大的,報市科技局予以撤銷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資格。
第十三條 對建設期內驗證中心、中試基地,其運營主體在申報市級科技項目時,不受有無科技創(chuàng)新平臺條件限制。對正式納入認定管理的驗證中心、中試基地,依據《蕪湖市深化科技創(chuàng)新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體系建設行動實施方案(試行)》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如遇《蕪湖市深化科技創(chuàng)新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體系建設行動實施方案(試行)》等上位政策調整,本辦法有關條款將予以相應調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