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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業(yè)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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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傳習所)認定申報條件、流程
宣恩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傳習所)認定申報條件、流程,小編已經整理了詳細的內容,需要申報宣恩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傳習所)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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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分公司地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茅店山西路創(chuàng)星匯科技園A棟468室
宣恩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傳習所)認定申報條件:
第六條 傳承基地(傳習所)的申報、評審與管理工作由縣非遺保護中心負責開展。同時做好資料搜集、保存、歸檔工作。
第七條 傳承基地(傳習所)的認定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認定程序。
第八條 面積小于100 平方米或者項目傳承人(含學徒)少于3人的,命名為傳習所。面積大于等于100 平方米且項目傳承人(含學徒)達到3人(含3人)以上的,命名為傳承基地。
第九條 傳承基地(傳習所)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一名以上(含一名)縣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二)具備相應的傳承活動場所,面積一般不小于 50平方米。場所應通過實物、圖片、音像等多種表現形式,全面展示該項目的歷史淵源、技藝流程、相關工具(道具)、傳承譜系、成品(成果)等多方面的信息。
(三)在相應項目傳承領域具有社會代表性與影響力。
宣恩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傳習所)認定申報流程
第十條 傳承基地(傳習所)掛牌名稱統(tǒng)一為項目級別+項目名稱(以公布的最高級別的名稱為準)+傳承基地(傳習所)。
第十一條 認定單位做好傳承基地(傳習所)的建檔工作,更新相關信息,檔案內容包括傳承基地(傳習所)主要負責人基本信息、人員名單、傳承基地(傳習所)基本信息開展活動、保護管理、獲得成果情況等。
第十二條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文化站支持傳承基地(傳習所)開展保護傳承活動∶
(一)指導、支持傳承基地(傳習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展示、展演、培訓、交流等活動。
(二)支持傳承基地(傳習所)開展社會公益性活動。
(三)支持傳承基地(傳習所)開展生產性保護活動。
(四)為傳承基地(傳習所)提供非遺保護方面的業(yè)務培訓。
第十三條 傳承基地(傳習所)應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一)完整傳授項目操作程序、技術規(guī)范、技藝要領等,培養(yǎng)傳承人。
(二)主動開展傳承活動,參與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展示、傳播、研討,交流等活動。
(三)妥善保存相關資料、實物。
(四)配合文旅部門組織的相關檢查與考核工作。
(五)宣傳非遺相關政策、文件精神,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管理辦法》和各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等制度及武陵山區(qū)(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態(tài)保護實驗區(qū)區(qū)域圖上墻。
第十四條 認定單位每年定期對傳承基地(傳習所)義務履行情況進行評估考核,評估考核結果報本級文旅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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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傳習所)認定申報條件:
第六條 傳承基地(傳習所)的申報、評審與管理工作由縣非遺保護中心負責開展。同時做好資料搜集、保存、歸檔工作。
第七條 傳承基地(傳習所)的認定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認定程序。
第八條 面積小于100 平方米或者項目傳承人(含學徒)少于3人的,命名為傳習所。面積大于等于100 平方米且項目傳承人(含學徒)達到3人(含3人)以上的,命名為傳承基地。
第九條 傳承基地(傳習所)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一名以上(含一名)縣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二)具備相應的傳承活動場所,面積一般不小于 50平方米。場所應通過實物、圖片、音像等多種表現形式,全面展示該項目的歷史淵源、技藝流程、相關工具(道具)、傳承譜系、成品(成果)等多方面的信息。
(三)在相應項目傳承領域具有社會代表性與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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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傳承基地(傳習所)掛牌名稱統(tǒng)一為項目級別+項目名稱(以公布的最高級別的名稱為準)+傳承基地(傳習所)。
第十一條 認定單位做好傳承基地(傳習所)的建檔工作,更新相關信息,檔案內容包括傳承基地(傳習所)主要負責人基本信息、人員名單、傳承基地(傳習所)基本信息開展活動、保護管理、獲得成果情況等。
第十二條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文化站支持傳承基地(傳習所)開展保護傳承活動∶
(一)指導、支持傳承基地(傳習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展示、展演、培訓、交流等活動。
(二)支持傳承基地(傳習所)開展社會公益性活動。
(三)支持傳承基地(傳習所)開展生產性保護活動。
(四)為傳承基地(傳習所)提供非遺保護方面的業(yè)務培訓。
第十三條 傳承基地(傳習所)應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一)完整傳授項目操作程序、技術規(guī)范、技藝要領等,培養(yǎng)傳承人。
(二)主動開展傳承活動,參與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展示、傳播、研討,交流等活動。
(三)妥善保存相關資料、實物。
(四)配合文旅部門組織的相關檢查與考核工作。
(五)宣傳非遺相關政策、文件精神,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管理辦法》和各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等制度及武陵山區(qū)(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態(tài)保護實驗區(qū)區(qū)域圖上墻。
第十四條 認定單位每年定期對傳承基地(傳習所)義務履行情況進行評估考核,評估考核結果報本級文旅行政主管部門備案。